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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视角下看中国法治保障经济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
2021-08-17 09:55:48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不同视角下中国法治保障经济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

  编者按:关于中国法治保障经济金融安全与稳定的问题,笔者受邀专访了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和中国政法大学银行法研究中心主任管晓峰,分别对当前我国法治体系下如何保障经济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做了不同视角下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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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1:法制化的中国成为趋势当前我国法制体系是如何保障经济社会稳定的?

  贾康:法治概念、权力(利)概念与其规范化表述在社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80年代大家知道的那个法制是制度的制,现在规范的表述是治理的治,这两个概念是有非常重要的区别。原来所说的法制是只要有一套制度条文,是工作办事的基本准则。现代法治是强调在当前经济社会大环境下把行政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去,是全面的依法治国的精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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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社会的环境下任何行业都要遵从于权力受法治的约束,以宪法为总纲向下各个领域约上千条法律条文,并且在动态发展中不断的更新优化。有法可依之、有法必依、有良法可依、违法必究!我国经济社会的转轨过程中很多的事情都要破旧立新,经济、金融是总体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业法律也需要在动态修法的过程中完善。我们不必讳言,当前很多的法律条文本身是有缺陷和不足的,前述动态修法过程让我们有良法可依,并且违法必究。我们全面在贯彻宪法保护社会各个主体合理的权益的同时,使社会经济生活全面的得到一个相对稳定的秩序,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管晓峰:我国法治体系是一个宏观的提法,法治体系是指国家对社会整体运行静态的规范和动态的司法裁判、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舆论监督等四个方面。我国法治体系运行的方法主要有二个:第一个是有法律资源为解决社会矛盾提供依据,因为我国是法治国家,做事得有法律依据,解决证券领域的争议也得有法律依据。第二个是启动解决争议的程序,公平有效的处理社会矛盾。

  讨论2: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已经渗透至各行业中,我国为公共利益提供法律保障的主要体现是什么?

  管晓峰:法律保障体现有二个方面:第一方面是提供充足的法律资源,包括及时立法和及时修法,以适应市场变化,从静态法治方面为解决社会矛盾准备必要的规范储备。第二方面是及时完善补充法律资源,从动态上规范和完善证券市场等行业市场秩序,通过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业自律和舆论监督不断地规范市场和净化市场环境,使我国更多层次的市场交投行为都处在法律的框架中,使守法者得到保护,使违规违法者受到制裁。实施穿透式连带责任规定,例如证监会给予违法违规者的行政罚款处罚,很多就是当事人的账户上没有足够的资金,而使追罚落空。这是不严肃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参照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对违法违规法人的股东实施穿透式连带责任。

  贾康:公共利益,就是把社会所有成员合在一起最大公约数,这个群里的利益便是公共利益了。法律保护公共利益即是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与之对应的就是个人利益。我们需要有一套有效的法律工作系统,在具体场景下对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出现矛盾和冲突后做出合理权衡,正确处理便是对各不同利益群体的有效保障。

  讨论3:今年7月6日中办和国务院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中明确了“坚持统筹协调”的要求,社保基金运营中涉嫌违法事件中暴露少数不法分子利用执法机关统筹协调之间的空当从事不法活动。此次中办和国务院的联合发文对类似社保基金事件有什么样的促进意义?个人意见是什么?

  贾康:中央这个文件在背景意义上来讲显然是有特定的针对性,原则上说我们必须推进法治建设,同时又针对前面有几个全社会关注的跟证券市场有密切联系的案例,文件落到有关管理部门要尽责,需要重视文件指导精神,是思路性的,基本要理性的,然后落到具体操作和细节上的。

  管晓峰:关于统筹协调的问题今年7月6日中办和国务院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中就明确了“坚持统筹协调”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与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有关地方的工作协同,形成高效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合力”。

  (1)我国对证券市场活动的监管主要由中国证监会承担;

  (2)对行业行政管理之外的证券违法行为由公安承担刑事侦查和配合司法裁判的责任;

  (3)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4)财税外汇管理部门对涉及证券市场交投行为予以相应的行政管理活动;

  (5)证券业协会等行业自治部门对证券交投行为的规范性和合规性予以提示和告诫,

  以往这些司法裁判、行政干预和行业自律等活动都是各自为政,缺少有效配合,对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不利。现在由中办国办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规格空前,这个《意见》不但是政策,而且是行政法规,可以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运用,也可以在行政管理中作为政策灵活运用。

  最后管晓峰主任给出合理建议:1.加强社保机构的组织建设。从历史经验上看,无论什么时代,无论什么行业,最大的风险来自内部,社保基金机构也不例外。2.加强社保基金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治理是指要健全社保基金法人机关,包括理事会、经理、监事会,并科学地分配各机关的权利,各机关能够恰当地制约彼此的权利。绝对不要出现第一把手或者业务主管就能动用社保基金的情形。3.建立风险信息监管体和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以上两位专家虽然站在不同角度,分析了我国法治保障经济金融安全与稳定的问题,但都利于金融安全的有效管理,并确实可以执行把权力关在笼子里的行为,真实有效推动依法治国,确保经济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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